放宽办理对象 降低落户门槛 简化办理程序
浙商华侨达到当地投资或者纳税落户标准可直接落户,连续居住满5年可向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凭“千人计划”证明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直接落户……。 这次浙商华侨、海外高层次人才等落户政策的调整突破了现有的相关规定。对浙商华侨落户,放宽落户对象,不仅包括出国前在国内有户口的浙商华侨,还包含在我省投资纳税、在国内从未有户口的侨二代、侨三代浙商华侨;降低落户门槛,将过去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额度,调整为符合当地投资、纳税落户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将过去按华侨回国定居和落户审批程序,优化为按投资纳税直接办理落户。对长期居住我省的浙江籍华侨落户,按照国外出生子女落户和华侨回国定居落户政策,明确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在我省连续居住满5年的浙江籍华侨,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改变过去按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落户政策,实行凭“千人计划”证明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直接落户政策。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省公安厅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坚持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并举,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户口问题和实际困难,不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等政策,降低引进人才、投资纳税等落户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努力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强调,这次调整的三项政策,在认真总结各地过去办理经验的基础上,放宽办理对象、降低落户门槛、简化办理程序,体现了省公安厅党委紧密联系公安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超前、主动、全程、精准服务的意识。各级公安机关要规范办理、准确执行,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要加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身份状况的核查工作,并对华侨回国落户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避免双重国籍、户口重复登记等问题的产生,对弄虚作假的将纳入社会征信体系。要继续广泛倾听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规范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努力为浙商回归、华侨回乡、人才回浙创造更好环境。 |
(责任编辑:杭州侨商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