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侨商协会,简称侨商会。
英文名称:Hangzhou Overseas Chinese Commerce(缩写:HZO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留学人员在杭州市投资的企业及投资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杭州投资环境。团结广大侨资企业,加强经济信息交流,推动企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利用侨资企业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增强与海外华侨与社团的联系,促进国际商贸和经济的合作与交流,为杭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市民中心E座26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协调会员的经济纠纷,调解会员之间的商事矛盾;
(三)加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五)设立本协会互联网页及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来杭州投资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的咨询服务;
(六)根据会员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交流、合作;
(七)组织和推荐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经济专家、顾问、仲裁员等,为会员推介各种合理的专业服务;
(八)组织和推荐各种商业服务机构,为会员争取合理合法权益;
(九)开展有利于完成本协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入会。
单位会员是指在杭州市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企业;在杭州市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在杭州投资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且不担任企业法人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杭侨资企业、留学人员企业及代表,在杭工作的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和专家;
(二)拥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服从本会工作分配;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会一名以上会员或本市各级侨务办公室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履行本会规定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原则上视为自动退会;具体由会员团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或触犯中国刑法并已被定罪的;或已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或被本协会认为有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和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监事,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监事任期届满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实施年度重大工作和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团会议。会长团会议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团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团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侨资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中及侨界有一定的影响和威望,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挥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用;
(四)处理其他由会长及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名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直接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由海内外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由理事会决定聘请,任期五年,可连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本会会长、监事长任满后转任本会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离任后可转任本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工作开展,本协会设高级顾问、海外特邀顾问和特约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的收入;
(三)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和企业,国内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和赞助;
(四)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侨务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